(2013)常民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返还垫付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志明,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再字第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志明。委托代理人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申菊,女,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张志明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请求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了(2011)武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张志明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了(2013)常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张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义厚、被申请人华南光电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申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明诉称,自己系华南光电公司员工,曾是一名中层骨干,2002年任华南光电仪器厂(以下简称华南厂)所属的华南小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当时由于职务上的关系,具体经办了常德市滨湖路筹建华南小区住房建设和科技大楼地段的拆迁报建等工作。现由原告垫付的一笔143202.2元的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厂和公司至今都未给报账。华南厂现已改制为华南光电公司,原告的身份也演变为一名公司员工。为保护原告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华南光电公司依法返还垫付款143202.2元;2、被告承担垫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志明与被告华南光电公司之间的请求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系原告在华南厂任职时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就公务费用是否报销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系享有内部行政管理权的单位与被管理者个人之间的争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故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志明的起诉。申请再审人张志明再审申请称,自己垫付基建款的行为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不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务费报账关系,应该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撤销武陵区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2、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再审人欠款143202.2元;3、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华南公司答辩称,1、申请再审人起诉主体错误,华南仪器厂与华南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申请再审人应起诉华南仪器厂;2、华南仪器厂已经破产,申请再审人在破产期间未申请债权,现已无法主张权利;3、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4、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原审裁定处理恰当,请求维持。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再审人张志明再审申请称,其为华南厂垫付工程款的行为应确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企业内部的公务费报账关系。本院认为,从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旅差费报销表及所附发票明细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是企业内部公务费报账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是垫付关系,张志明起诉认为是垫付的基建款,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能认定。申请再审人张志明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秋岚审 判 员 杜方柏审 判 员 孙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