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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天香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香,石狮市兴火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香,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吴清火。申请执行人张天香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3)1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应支付张天香工资6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飞跃审判员  谢良荣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