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马某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李某某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