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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广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20号罪犯张广太,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风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凤翔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广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得行政奖励积极十八个,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