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郑建庄与扈永明、任振民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庄,扈永明,任振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庄,男,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严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永明(又名扈小刚),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任振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上诉人郑建庄因与被上诉人扈永明、原审第三人任振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述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杨安华审判员 张国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