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催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零民催字第1048号申请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948717,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出票人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永州市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背书给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是遗失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柏 松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