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法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柳玉江与执行张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江,张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柳玉江(公民身份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金香(公民身份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柳玉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玉江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息200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8.70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利息)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玉江与被执行人张金香于2013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金香于2013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柳玉江欠款本金5000元,余款本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688.70元(2013年8月19日以前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50元于2013年11月1日前给付完毕,自2013年8月19日以后利息申请执行人柳玉江自愿放弃。2013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张金香履行2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柳玉江与被执行人张金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金香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柳玉江剩余款项649.5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5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愿放弃。2013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张金香主动履行余款给付义务,并已交纳申请执行费2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铁军审 判 员 林乐春代理审判员 张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郇迎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