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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井X与刘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井X,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井起华(井X父亲),抚顺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同井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井X因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井X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井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井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井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秀杰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