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邓建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邓建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44号原告王力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邓建芳,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力军与被告邓建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力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力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