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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0120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出生,住豆门乡。委托代理人樊国臣,男,淮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淮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豆门乡。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9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5年之久,双方再无和好可能,为此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2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其子的医疗费由原告负担50%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9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5年之久,双方再无和好可能,为此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珂珂(1997年出生)女孩���王田田(1998年出生),原告无嫁妆。二人有共同财产:楼房八间。二人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2个孩子由其抚养,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归其所有。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的意见。上述事实由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2个孩子由其抚养,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归其所有。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的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本院依法准予。二、二人所生男孩,王珂珂(1997年出生),女孩,王田田(1998年出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被告表示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本院准予。三、二人的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的意见。本院准予。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