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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未知名伤者与迟崇飞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知名伤者,迟崇飞、朱广辉、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未知名伤者。被执行人:迟崇飞、朱广辉、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投保的鲁PX**重型货车的商业险至茌平县人民法院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