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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良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黄秋妹与周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妹,周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良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黄秋妹。委托代理人:卢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燕,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荣。原告黄秋妹与被告周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辉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星宇、陈秋燕,被告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秋妹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4日生育长子周某甲,2012年9月1日生育次子周某乙。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性格急躁暴戾,对原告缺乏应有的信任,原告的生活就如同身边放着一个定时炸弹。共同生活中,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甚至刀锋相向。原告整天处在被告的恐吓、威胁中。被告开口闭口就是“你信不信我打死你”。被告这样说也这样做,每次脾气一上来,就把原告往死里打,家里的东西更是随便乱摔乱扔,经常把一桌饭菜掀翻。原告曾几次被迫离家出走,都因放心不下年幼的孩又回家。2013年9月13日,原告因发烧头痛要拿钱去买药,被告则污蔑原告偷钱、藏钱,原告忍无可忍回了被告一下,被告则追上原告并死命掐住原告脖子,反扭原告双手。原告只好带着次子再次离家。原告离家后,被告就到原告的娘家威胁、侮辱原告娘家人,摔毁财物,原告哥哥报警后,在警察的规劝下才制止了一场暴力事件的发生。原告认为,在频繁的家暴之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周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携带抚养人各自承担。原告黄秋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儿子;3、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周荣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原告起诉至法院之前,被告也在寻找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好好谈谈,但原告一直没有给被告机会。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一直都是兢兢业业工作,把家庭放在第一位。被告只是脾气有些暴躁,但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暴戾。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结婚已数年,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被告不可能对原告刀锋相向。被告周荣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被告打骂原告的家人,因证据3仅是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而无查明的事实,故该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余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认识,于2006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11月24日生育长子周某甲,于2012年9月1日生育次子周某乙。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于2006年6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说相互比较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说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所举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诉请离婚,但没有提供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秋妹与被告周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秋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辉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