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8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孙 萍与 王学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857-3号申请执行人:孙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速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民在2013年12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学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民在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