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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生与被执行人东立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生,涿州市东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生,住涿州市刁窝乡西茨村。被执行人:涿州市东立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