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笑、贺霞、段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张笑,段成,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负责人孟媛霞,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笑,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霞,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笑、贺霞、段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笑、段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段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85500元,由张笑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574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5050元及执行费86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