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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立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联发包装有限公司,新郑市立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联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郑市立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新郑市立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何德金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陈国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