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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催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商催字第2454号申请人: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东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宝国,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汤阴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5000532204999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日照大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信尔力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23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鹤壁市鑫银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嘉强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