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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任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存款,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轮候冻结,本裁定自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建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