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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晓光与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光,王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徐晓光。被告王祥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光诉被告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