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徽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马新华与杨波车辆损坏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华,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徽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华(又名:马新花),女,61岁,汉族。被执行人杨波,男,31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徽麻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还剩12357.2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波系徽县人民医院临时工,每月工资收入15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波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徽县支行,账号为42××××××××××15工资账户内的存款500元每月扣划至申请执行人马新华在建行徽县支行,帐号为43××××××××××02的账户内。扣划期限共25个月,自2014年1月份起至2016年1月份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