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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674号罪犯杨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至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三十一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