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谢克热提.吐尔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876号罪犯谢克热提.吐尔洪,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克热提.吐尔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谢克热提.吐尔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二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克热提.吐尔洪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