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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郊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任某,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石某,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