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申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鲁虎、温力与盛鲁虎、温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鲁虎,温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鲁虎,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力,居民。再审申请人盛鲁虎因与被申请人温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鲁虎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故意不配合鉴定机构各种测评,虚假陈述其智能、肢体健康状况,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真实反映被申请人智能、肢体之真实健康状况,导致本案鉴定结论失真。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被申请人智能、肢体健康状况××、录像未经一审法庭质证,进而未能作为潍精鉴所(2012)精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书及烟台信恒翔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资料使用,导致鉴定结论失真。3、在另案处理的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后,承办法官王振峰在烟检民抗(2012)6号民事抗诉书后,仍作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七)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温力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仅凭其提供××、录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主张鉴定结论失真,证据不足,2013年3月9日的一审庭审笔录中也记载了当庭播放并出示再审申请人提交××、录像。另外,在另案处理的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虽然王振峰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但该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且在一审庭审时再审申请人也明确表示对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盛鲁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