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文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23号罪犯文涛,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7月23日罪犯文涛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文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6月表扬1次,2012年1月、2013年4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