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海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48号罪犯肖海朝。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海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肖海朝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海朝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海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