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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