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