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淑跃与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跃,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29号原告何淑跃,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陶县,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河景,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陶县,现住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沙路橡树湾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红星,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跃与被告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跃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淑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何淑跃承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