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黄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黄民初字第9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柏章。被告:唐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俞赛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柏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199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于1991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一,双方于199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1994年5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二。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因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感情失和。后原告到宁波打工挣钱,并将两个子女带到宁波读书,被告亦不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十五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0年6月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原告又于2011年12月再次起诉离婚,后因未按时到庭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两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仍然继续分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居民户口本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二的事实。证据3、(2010)绍嵊黄民初字第58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6月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证据4、(2011)绍嵊黄民初字第113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事实。本院已依法向被告唐某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但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于199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失和。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0年6月、2011年12月两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双方联系依旧甚少,夫妻感情没有改善。本院认为,确定原、被告是否要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差。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吴某与唐某离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文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