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蔺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曾武维与赖正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武维,赖正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曾武维,男,生于1971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赖正川,男,现年约40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武维与被告赖正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武维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武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武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武维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