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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贺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