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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张银国与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国,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25号原告张银国,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国与被告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国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张银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