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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保全申请(287)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乐龙;易香玉;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299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中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川,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莉莎,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乐龙,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易香玉,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源,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乐龙、易香玉、陈源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乐龙、易香玉、陈源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