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纪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纪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王建国,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纪安胜,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纪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