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张某甲,男,194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女,195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