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张某甲,男,194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女,195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