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龙,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会计,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郭家店村。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龙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九宇、杨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根据《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退耕户交纳异地匹配土地占用费的通知》的规定,在退耕还林工程中,既要退耕地造林,又要荒山荒地匹配造林。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退耕还林协议决定,在异地匹配造林的退耕户每亩需付粮食或现金补助的15%作为匹配土地占用费。乌兰管理处的匹配地所在地在宇宙营乡和沙沟乡,属于异地匹配造林。管理区每年支付荒地占用费为每亩21元,占用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共860亩荒地,每年应支付洋西洼行政村匹配地占用费18060元。2011年4月份,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书记闫万仁从宇宙营乡乡政府领取了2010年察北管理区政府补助的匹配造林地占用费,共计18060元,后其将18000元现金交给了村会计胡龙。2011年5月3日,胡龙的姨夫苑秀田因家中买羊资金不足,找胡龙借钱,胡龙未经村委会同意,便擅自将匹配造林地占用费中的15000元借给了苑秀田。2011年9月16日,苑秀田偿还了胡龙15000元借款,2011年9月17日胡龙将18000元匹配造林地占用费上交村委会。2013年7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配合管理区政府调查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新盖的养牛小区用地情况和施工情况,期间,胡龙主动交代自己挪用匹配造林地占用费的事实,经依法侦查查明,胡龙所述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胡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在配合察北管理区政府调查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新盖的养牛小区用地和施工情况时,胡龙主动交代了挪用匹配造林地占用费的犯罪事实。2、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村村民委员会及中共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胡龙于2006年10月至今担任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村委会委员、支部委员、村会计。3、证人闫万仁的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4月份到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财政所景树春处领取了2010年洋西洼行政村匹配地占用费18060元,当天交给洋西洼行政村会计胡龙18000元,2011年9月份,胡龙通知他将该笔款上了账。4、证人苑秀田的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5月份为了买羊,向胡龙借了15000元。2011年9月份把钱还给了胡龙,借用期限是四个多月,但是胡龙没有告诉他钱的来源。5、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察政字[92]号文件,《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退耕户交纳异地匹配土地占用费的通知》证明,在退耕还林工程中,既要退耕地造林,又要荒山荒地匹配造林。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退耕还林协议决定,在异地匹配造林的退耕户每亩需付粮食或现金补助的15%作为匹配土地占用费。乌兰管理处的匹配地所在地在宇宙营乡和沙沟乡,属于异地匹配造林。6、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林业局关于兑付脑包底等村给分场匹配地占用费的请示证明,察北管理区每年付给荒地占用费每亩21元,应兑付宇宙营乡38535元的匹配地占用费,其中包括洋西洼行政村18060元。7、察北管理区财政局收款收据、支票存根,宇宙营乡财政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明,察北管理区财政局给宇宙营乡财政所拨付洋西洼等村匹配地占用费金额共计38535元。8、脑包底等村给分场匹配占用费明细表证明,拨付给宇宙营乡款项共计38535元,其中包括洋西洼村18060元,该明细表中显示洋西洼村的18060元由闫万仁领取。9、察北管理区洋西洼行政村2011年度7—9月份记账凭证中第0000775号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9月17日洋西洼行政村收到承包地款18000元。10、被告人胡龙的供述,洋西洼行政村从2002年至今一直都有由察北管理区政府支付的匹配地占用费。2011年4月30日,他们行政村主任闫万仁领取回款后交给他18000元。2011年5月3日,他姨父苑秀田到他家借钱买羊,他家里当时没钱,就把匹配地占用费借给苑秀田15000元,2011年9月16日苑秀田把钱还给他,后他把钱以承包地款名义上了行政村的账上,每年的匹配地占用费都写为承包地款,实际为匹配地占用费。1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胡龙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龙在担任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洋西洼行政村会计,协助政府管理异地匹配造林地占用费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行政村匹配造林地占用费15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龙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属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胡龙积极将其挪用的款项归还,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龙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段永桃代理审判员 俞海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巴焕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