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官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杨祖良,杨涛与毛克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良,杨涛,毛克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杨祖良。委托代理人沙琦。委托代理人吕城。原告杨涛。法定代理人杨祖良。被告毛克勤。委托代理人蒋敖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蒋旭。委托代理人张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祖良、杨涛与被告毛克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祖良、杨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杨祖良、杨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良、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2元,由杨祖良、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钱锡龙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