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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唐国栋与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栋,夏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兴民,男上诉人唐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夏兴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国栋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国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李 锐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