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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中州与李茂松、韦琼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州,李茂松,韦琼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州。被执行人李茂松。被执行人韦琼章。申请执行人王中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茂松、韦琼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李茂松、韦琼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中州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茂松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自行变卖其名下承包的小下田村民小组约1800亩的松树林及林地经营权并被依法获准。之后,李茂松、韦琼章已将涉案的标的款、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等费用3239064.48元(含申请执行人罗宇汐与被执行人李茂松的合伙纠纷案的标的款)转存入本院账户,保证了案件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得以全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黄小俊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