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互通有无(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互通有无(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215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赵舒羽。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2、3号楼(写字楼5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477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十七万五千六百元及利息(以七十四万五千二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二十三万零四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元零九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执行费一万六千一百零五元五角三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确定之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刘兵代理审判员 宁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