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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建与被告滦平瑞昌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建,滦平瑞昌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徐兴建,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河北省迁安市人,住迁安市。被告:滦平瑞昌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许振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建与被告滦平瑞昌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瑞昌冶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25元,由原告徐兴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