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民辖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滨州宝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在林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在林,滨州宝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在林,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宝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人唐宗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岩磊,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在林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理由是: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滨州宝辰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告所诉,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涉案不动产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崔珂平审判员 张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