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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明与被告林冰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林冰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7号原告赵建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林冰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林冰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明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