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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邹莉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春红、何源,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15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要求购1克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新化县上梅镇新洋路鑫隆宾馆门口进行交易,见面后,被告人邹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给吴某某。二、第一次交易完成一小时后,吴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要求购买1克冰毒及些许麻古,双方约定在新化县上梅镇新洋路鑫隆宾馆门口进行交易。见面后,被告人邹某要吴某某坐上其骑的女式摩托车,然后往新洋路加油站开,在行驶途中,吴某某按照被告人邹某的意思,从摩托车上的纸袋子里拿了被告人邹某为其准备好的毒品,吴某某再从身上拿出300元钱放到被告人邹某的纸袋子里。交易完后,被告人邹某送吴某某返回鑫隆宾馆吴某某的小车边时,二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扣押了被告人邹某纸袋里的450元人民币及其藏于工具箱里黑色塑料盒里的二小包冰毒可疑物、一粒不完整的麻古可疑物;扣押了吴某某身上的二小包冰毒可疑物。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胡远某、吴名某鉴定:从吴某某身上缴获的可疑物白色晶体(冰毒)净重1.7365克、红色片状(麻古)净重0.0299克;从邹某身上缴获的可疑物白色晶体(冰毒)净重1.0331克、红色片状(麻古)净重0.07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新化县公安局文田派出所民警张政某、曾永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手机通话详单;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的毒品可疑物照片及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胡远某、吴名某作出的娄公物鉴(理化)字(2013)455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立平审 判 员  周木辉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