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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