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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运江诉被告延吉市村镇建设发展公司、延吉市新兴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江,延吉市村镇建设发展公司,延吉市新兴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李运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村镇建设发展公司。被告延吉市新兴房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江诉被告延吉市村镇建设发展公司、延吉市新兴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及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