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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众与陆保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众,陆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李众。被告陆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众诉被告陆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保伟已偿还借款,原告李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众负担。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