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众与陆保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众,陆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李众。被告陆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众诉被告陆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保伟已偿还借款,原告李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众负担。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