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屏山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其文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其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肖其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南珠西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庞善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其文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其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