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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雅姝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雅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625号罪犯彭雅姝,曾用名陈琪,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雅姝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48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彭雅姝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起于2011年8月4日止于2025年8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无刑期变动。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雅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雅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