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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355-1号原告: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第25间。诉讼代表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系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立案受理之前,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3)天民破字第00001号申请人(债务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破产案件,并已经发布立案公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可以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要求债务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长市长兴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祥审 判 员  卢 林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福香 关注公众号“”